云南省东川港一期建设项目(EPC)
废旧钢材处理公开竞价公告
1、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1)项目概况:中交四航局云南省东川港一期建设项目(EPC),本工程是东川港格勒中心作业区一期工程(水库岸坡场平),共2个1000吨级通用泊位(水工结构按3000吨级),年吞吐量为174万t。后方陆域面积为5.50万m2;奚家坪、树桔、龙潭湾等3座旅游码头;东川港进港航道一期工程7.0km,航道等级为Ⅲ级航道。
(2)公开竞价内容:废旧异型钢模板约120吨,废旧钢平台约100吨,废旧钢护筒约13吨(云南省东川港一期建设项目(EPC))。
(3)废旧物资地点: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拖布卡镇三家村中交四航局昆明东川港项目部指定地点。
2、监督机构名称:中交四航局三公司纪委办公室
(1)联系电话:0759-3613238
(2)邮 箱:d033@cccc4.com
3、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
关于中交四航局合作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的告知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部署和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关于探索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深化建筑行业生态治理的有关精神,有效保护我司采购、分包、设备租赁、咨询服务等领域商务合作中合同各方的正当权益,预防和治理破坏社会经营正常秩序的不诚信行为及商业贿赂等不廉洁行为,持续营造风清气正、公开透明的良好市场环境,现将我司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告知如下:
1.12.1、名词定义
黑名单: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及中交集团、四航局规定,认定并发布的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名单。
重点关注名单:是指存在违法违规失信情节但尚未达到黑名单标准的市场主体名单。
市场主体:是指包括但不限于计划或已经同我司有业务合作的供应商、分包商、其他类别服务商及其相关人员等。
1.12.2、情形认定
依据不同失信事实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将有关市场主体,分别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要包含不廉洁行为和不诚信行为两类失信情形和其他情形。
(一)不廉洁行为
1.贿赂我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
2.向我司人员或其亲属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3.支付、报销应由我司人员或其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
4.利用资源为我司人员或其亲属投资入股、个人借款、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5.为我司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6.为我司人员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7.为我司人员或其亲属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8.允许我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合作商企业中投资、担任重要职务及相关联业务职务。
9.其他造成我司人员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党纪处分、公司处罚的行为。
10.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及我司相关规定等其他不廉洁行为。
(二)不诚信行为
1.围标、串标,哄抬价格。
2.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竞价或者以提供虚假资质、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中选)。
3.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转包。
5.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停工、阻工等手段,恶意勒索、敲诈,以达到调增合同价格或获得补偿的目的。
6.因违法违规或产品问题引发安全质量环保事故(事件),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7.遭项目投诉并承担主要责任。
8.捏造、歪曲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我司及所属单位恶意发起诉讼、仲裁。
9.拒不听从我司工作人员劝导,恶意采取《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第26条中任一行为,且经核实其上访动机不良、诉求严重不合理不合法,属于以闹求解决获取不当利益的。
10.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我司有关规定等其他不诚信行为。
(三)其他情形
1.被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被行政机关生效文书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经营异常名录的。
3.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4.上级或者其他单位有关公函认定存在不廉洁行为或者重大失信行为的。
5.我司诚信廉洁共建共享合作单位提供的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
1.12.3、惩戒措施
1.被列入黑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在四航局范围内实施1年、3年或永久禁入惩戒。禁入有效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我司组织的招标、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第二次被列入四航局黑名单的,永久禁入。
被列入我司黑名单的市场主体,我司所属各单位将立即停止与其合作。
2.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由我司使用单位给予约谈、警告和责令整改等处罚,并将对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予以重点监管,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设定整改有效期,整改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我司新的招标、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在整改期限内未能有效整改或者被我司三家单位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列入黑名单。
1.12.4、惩戒规定
1.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且致使我司人员受到党纪轻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或政务轻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给予四航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2.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且致使我司人员违法犯罪或受到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务重处分(撤职、开除)的,对长期连续性采购或分包合作商给予四航局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一次性采购或分包合作商给予四航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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