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临沧分公司2025年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某学校网络改造项目公开询比(二次)
询比公告
本询比项目为中国电信临沧分公司2025年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某学校网络改造项目公开询比(二次)(项目编号:I1100000755774691001),采购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采购代理机构为云南奋进通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比,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参加询比响应。
1.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项目名称:中国电信临沧分公司2025年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某学校网络改造项目公开询比(二次)。
1.2采购内容:
1.2.1双江县某学校网络改造项目,项目主要为其提供网络改造所需配套硬件及集成服务。
1.2.2采购预算:本项目预估不含税金额为213397.05元。
1.2.3标包划分及份额:本项目不划分标包,成交人1名,成交份额100%。
1.2.4建设周期:自合同签订后的45个自然日之内,完成本项目网络改造所需的配套硬件安装调试及相关的集成服务工作;
1.2.5服务要求: 符合国家规定及行业标准,满足询比文件技术规范书要求。
1.2.6技术维保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为止。
1.2.7项目实施地点:临沧市双江县。
1.3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最高响应限价为不含税限价:设备部分,不含税限价127601.77元;服务部分,不含税限价85795.28元。供应商响应报价高于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1.4本项目将按照最新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执行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请重点关注处理结果适用的供应商主体、被处理产品、处理范围、禁限期、处理措施等关键内容,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2. 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询比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2.2供应商提供2022年1月1日至询比公告发布之日止在全国范围内签订的类似业绩(类似业绩指:视频监控安装服务或集成服务),且累计金额不低于10万元,须提供合同作为证明材料。提供单项合同作为证明材料的,应提供合同全本或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及结算发票(金额以发票上的含税金额为准),关键页包含:合同首页、合同内容页、合同金额页、可识别的合同执行时间页或合同签订时间页、合同签字或盖章页等(合同执行时间为合同内容中可识别认定为合同执行时间的内容如×年度 -×年度××合同,要求合同执行时间与2022年1月1日至询比公告发布之日止有交集,如没有合同执行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若为单价固定、按实际发生数量结算的框架合同,则还须提供框架合同内的经双方确认的有效的发票或费用结算单据复印件,以发票的时间或费用结算单据上的时间为准,未提供发票或费用结算单据的框架合同不计算业绩,框架合同的业绩金额以发票或费用结算单据上的金额为准。没有可识别时间、合同可识别标的内容的业绩不予认可,未提供合同签字或盖章页的业绩不予认可,中标/中选/成交通知书不作为业绩证明材料。
2.3响应产品要求:响应产品(交换机)须具有合法有效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证明材料。如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在重新申请办理过程中,须提供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相关截图作为证明材料。
暂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的,供应商承诺在项目到货时及时补办相关许可证并提交采购人确认,不能及时取得相关许可证的,供应商应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
2.4响应产品所涉知识产权应保证不存在权利瑕疵,不侵害第三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合法权益,并提供《知识产权不侵权承诺函》。
2.5.1 代理商:本项目接受代理商申请。
2.5.2 代理商参选的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响应产品(交换机)的制造商授权,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响应,且不得再自行响应或再委托其它供应商响应。须提供制造商授权原件扫描件。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视为不具备相应资质。
2.5.3 制造商响应的应当满足下列要求:须提供原厂声明函。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视为不具备相应资质。
2.5.4 与供应商有响应产品代工制造关系的制造商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比项目响应。
2.6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比项目响应。
2.7本次询比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2.8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响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03月10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骗取中标/成交、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03月10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03月10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9)为本询比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为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
(12)为本询比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13)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6)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供应商及其响应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17)法律法规、询比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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