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北京城市副中心站综合交通枢纽工程施工04标段联合体项目经理部三分部 型钢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三公局2024.88-2-型钢(通州)
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 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副中心站综合交通枢纽工程施工04标段联合体项目经理部三分部,资金来自 北京城市副中心站综合枢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 100%为政府单位出资。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角钢槽钢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人为 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副中心站综合交通枢纽工程施工04标段联合体项目经理部三分部 ,招标组织单位为 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 项目概况:北京城市副中心站综合交通枢纽选址于北京市通州区的杨坨地区,西起北运河东岸,东至东六环外路县故城遗址区,北起京哈南侧路,南至杨坨中路、杨坨一街的区域。站位属于目前副中心规划的 01 组团中 0101 街区。该区域位于副中心的核心区,西接北京中心城,距离约 25 公里;东接廊坊北三县,衔接天津滨海新区和唐山,分别距离天津滨海新区和唐山约 125 公里和 140 公里;北接首都国际机场,距离约 20 公里;南接大兴国际机场和雄安新区,分别距离大兴国际机场和雄安新区约 60 公里和 120 公里。
本标段为04标段,包含2个盾构井、2个深基坑以及1座三层地下建筑;北京城市副中心站基坑为超深超大的分级基坑,分为城际车站区域、轨道区域及TOD一体化区域;其中城际车站区域站台区坑深32.917m,西咽喉区最深处达到45m。
2.2 招标内容: 型钢(角钢槽钢) ,具体信息详见附表7;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基本要求:
3.1.1 营业范围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项目经营范围,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3.1.2 生产能力要求: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许可经营的产品,必须要有相关合法、真实、有效的许可证或代理授权;
3.1.3 财务能力要求:具有较强的资金能力(垫资能力),投标文件中应说明可垫资额度,且时点存款流动资金金额不低于80万元;
3.1.4 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许可经营的产品,必须要有相关合法、真实、有效的许可证;经营的产品的生产厂商应满足相应的建设项目工程材料生产厂商准入条件;参与工程材料招标时,两年内未因质量安全等问题受到地级及以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无违法记录;
3.1.5 供货业绩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应具备公路工程及房建工程相关物资供货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相关供货业绩合同扫描件或履约信誉评价证明。
3.1.6 履约信用要求:无不良履约记录、未列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和中国交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企业黑名单。因质量原因被交通部质监站通报,正在进行整改的生产厂家和产品不得参与投标。生产商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3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
3.2 其他要求:
3.2.1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件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被否决;
3.2.3 只允许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中的一家单位参加某个包件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被否决;
3.2.4 各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IP地址重复的,平台所留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相同的,投标文件相同或相似的,涉嫌围标串标,直接作废标处理。接到中标通知书(或宣布其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或提出额外附加条件造成合同不能签订的,出现以上情况的视情节给予1-3年或永久禁止参与中交三公局各级单位投标。涉嫌围标造成招标人严重经济损失的,招标人将没收投标人投标保证金。
4. 招标文件的获取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 年05月20日18:00时至2024年05月29日16:00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http://ec.ccccltd.cn完成投标报名并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500元(招标文件中提到的货币单位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人民币元,下同,不开具发票,可提供收据),不邮购招标文件,售后不退。(有参与意向的单位,请至少提前于售标截止时间1小时将标书费汇款凭证发至指定邮箱并联系售标联系人进行确认,若未按要求购标导致购标失败,责任由参与单位自行承担。)
4.3 在汇款单据或附言上注明中交三公局通州项目角钢槽钢标书款。应先在平台上点击参与,参与成功后,再组织汇款购买标书,必须以投标人公司账户进行汇款、且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发至招标联系人邮箱(270024341@qq.com),留言明确内容:拟参与的招标编号及包件号、汇款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与招标联系人电话进行确认后,方可获取标书下载权限。
标书款账户:
开户行名称: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开 户 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德胜门支行
银 行 账号:110060224018002574257
4.4供应商参与:
4.4.1 已在网并且已通过招标人层级供应商或已增加招标人为合作单位的供应商、上级供应商可直接报名参与。
4.4.2 在网平级单位供应商未增加招标人为合作单位需进行合作意向申请通过后报名参与。
4.4.3 未注册供应链系统的单位需进行注册,推荐单位或合作意向单位选择招标人,审核通过后方可报名参与。
5. 投标文件的递交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24年06月07日16:00时(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即为开标时间。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将予以拒收。
5.3 电子采购的供应商报价文件由电子报价表及附件共同组成。当电子报价表与附件内容冲突时,应以电子报价表的数据为准。
5.4 本次招标设置投标保证金: 10000元 。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或汇款或其他方式的形式,于投标截止前,将投标保证金足额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在汇款单据上注明中交三公局通州项目角钢槽钢投标保证金。 (必须以投标人公司账户进行汇款、且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发至招标人指定邮箱(553133498@qq.com)并与招标联系人(潘先生18500928330)进行确认,投标保证金汇至招标人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兴融支行
帐 号:11050167500000001362
6. 联系方式招标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副中心站综合交通枢纽工程施工04标段联合体项目经理部三分部
招标人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北京副中心芙蓉路以西杨坨一街以北
招标组织机构: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招标组织机构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鑫桥中路3号院3号楼
售标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10-81403472
售标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10-81403476
标书款凭证邮箱:270024341@qq.com(李女士)
供应商注册、合作意向申请:
公司联系人: 齐先生 联系电话:022-60370631
项目联系人: 潘先生 联系电话: 18500928330
投标保证金凭证邮箱:553133498@qq.com(潘先生)
7. 附表(物资需求一览表)
包件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交货地点 | 交货期 |
1 | 槽钢 | Q235B8 80*43*5mm | 吨 | 340 | 北京通州副中心项目 | 根据项目实际规定时间交货 |
2 | 角钢 | Q235BZ 50×5mm | 吨 | 110 | 北京通州副中心项目 | 根据项目实际规定时间交货 |
合计 | | | 吨 | 450 | | |
1、技术要求:型材须符合《热轧型钢》(GB/T 7063-2016)、《碳素结构钢》(GB/T 700-2006)。型材尺寸须符合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执行《热轧型钢》(GB/T 7063-2016)、《热轧H型钢和部分T型钢》(GB/T 11263-2017)、《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 709-2019)国家标准及其引用标准、相关规范。 2、验收方式:提供检尺及点数,以甲方验收合格数量为准; 3、结算周期:每月 10 日办理当月结算,结算周期为上月 11 日至本月 10 日; 4、支付周期:物资结算后 6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本期结算总价款的 70 %;剩余 27 %在 90 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按月在每期结算中扣除。双方在保修(质)期三个月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保修(质)终结手续,甲方在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质)期内应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无息支付。若质保期内因乙方供应材料出现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在保修(质)金及剩余货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5、支付方式:甲方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汇、支票、保理、银行承兑汇票及银行电子金融类产品等方式,乙方不得拒绝,任何支付方式均视同现金支付,且由乙方承担贴息等相关费用,甲方不承担除合同价款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6、其他:乙方负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和要求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供甲方查验,以证明发票的真伪。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及时、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违约金及相关损失等。 合同采购物资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如果甲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由乙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乙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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