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庆云县人才培养基础设施提升项目
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商品混凝土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2GS-QY-CLZB-002-2024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庆云县人才培养基础设施提升项目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资金来自山东财丰置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商品混凝土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人为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庆云县人才培养基础设施提升项目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招标组织单位为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东至中心街,南至成德路、西至青年街,北至幸福街;合同工期365天;项目总用地面积6902.9㎡,总建筑面积11113.01㎡,主要建设一栋建筑面积4586.92㎡的4层教学楼、一栋建筑面积6526.09㎡的5层综合楼及其室外附属工程,结构形式均为钢框架结构。
2.2 招标内容: 商品混凝土 ,具体信息详见附表: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基本要求:
3.1.1 营业范围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项目经营范围,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3.1.2 生产能力要求:生产厂家必须具备较强的技术能力及生产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以及解决施工中有关技术难点的能力,根据工程需要,确保供货及施工质量;
3.1.3 财务能力要求: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具备良好的垫资能力;
3.1.4 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代理或经营的产品的生产厂商应满足相应的建设项目工程材料生产厂商准入条件,许可经营或代理销售的产品,必须要有相关合法、真实、有效的许可证或代理授权;
3.1.5 供货业绩要求:生产商或代理商近两年内有类似项目供货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供货合同复印件等);
3.1.6 履约信用要求:无不良履约记录、未列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和中国交建、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企业黑名单。因质量原因被交通部质监站通报,正在进行整改的生产厂家和产品不得参与投标。生产商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3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
3.2 其他要求:经营的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售后服务体系健全,有较强合同履约能力;
3.2.1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2.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件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被否决;
3.2.3 只允许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中的一家单位参加某个包件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被否决;
3.2.4 各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IP地址重复的,平台所留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相同的,投标文件相同或相似的,涉嫌围标串标,直接作废标处理。接到中标通知书(或宣布其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或提出额外附加条件造成合同不能签订的,出现以上情况的视情节给予1-3年或永久禁止参与中交三公局各级单位投标。涉嫌围标造成招标人严重经济损失的,招标人将没收投标人投标保证金。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年06月07日9:00时至 2024年06月14日15:00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http://ec.ccccltd.cn完成投标报名并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500 元(招标文件中提到的货币单位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人民币元,下同,不开具发票,可提供收据),不邮购招标文件,售后不退。(有参与意向的单位,请至少提前于售标截止时间1小时将标书费汇款凭证发至指定邮箱并联系售标联系人进行确认,若未按要求购标导致购标失败,责任由参与单位自行承担。)
4.3在汇款单据或附言上注明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庆云县项目商品混凝土标书款。应先在平台上点击参与,参与成功后,再组织汇款购买标书,必须以投标人公司账户进行汇款、且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发至招标联系人邮箱(619955752@qq.com),留言明确内容:拟参与的招标编号及包件号、汇款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与招标联系人电话进行确认后,方可获取标书下载权限。
标书款账户
账户名称: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庆云县支行
账 号:20337142300100000373291
4.4供应商参与:
4.4.1 已在网并且已通过招标人层级供应商或已增加招标人为合作单位的供应商、上级供应商可直接报名参与。
4.4.2 在网平级单位供应商未增加招标人为合作单位需进行合作意向申请通过后报名参与。
4.4.3 未注册供应链系统的单位需进行注册,推荐单位或合作意向单位选择招标人,审核通过后方可报名参与。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06月28日15:00时(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即为开标时间。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将予以拒收。
5.3 电子采购的供应商报价文件由电子报价表及附件共同组成。当电子报价表与附件内容冲突时,应以电子报价表的数据为准。
5.4 本次招标设置投标保证金: 3000元 。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或汇款或其他方式的形式,于投标截止前,将投标保证金足额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在汇款单据上注明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庆云项目商品混凝土投标保证金。 (必须以投标人公司账户进行汇款、且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发至招标人指定邮箱(619955752@qq.com)并与招标联系人(赵阳)进行确认,投标保证金汇至标书款汇至招标人信息中的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庆云县支行
帐 号:20337142300100000373291
6. 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庆云县人才培养基础设施提升项目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招标人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成德路以北、中心街以西
招标组织机构: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招标组织机构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潮阳大道和钰华街交叉口中化道达尔加油站旁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售标联系人:赵阳 联系电话:13239687772
标书款凭证邮箱: (619955752@qq.com )
供应商注册、合作意向申请:
公司联系人:秦 伟 联系电话:022-60370633
项目联系人:赵 阳 联系电话:13239687772
投标保证金凭证邮箱:619955752@qq.com(赵先生)
7. 附表(物资需求一览表)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交货地点 | 交货期 |
1 | 商品混凝土 | 泵送C15 | m3 | 200.00 | 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成德路以北、中心街以西庆云项目施工现场 | 根据项目实际规定时间交货 |
2 | 商品混凝土 | 泵送C15细石 | m3 | 380.00 |
3 | 商品混凝土 | 泵送C20聚合物 | m3 | 220.00 |
4 | 商品混凝土 | 泵送C20 | m3 | 550.00 |
5 | 商品混凝土 | 泵送C20细石 | m3 | 220.00 |
6 | 商品混凝土 | 泵送C25 | m3 | 250.00 |
7 | 商品混凝土 | 泵送C30 | m3 | 1750.00 |
8 | 商品混凝土 | 泵送C35 | m3 | 500.00 |
9 | 商品混凝土 | 泵送C35,P8 | m3 | 1050.00 |
10 | 商品混凝土 | 泵送C40微膨胀 | m3 | 5.000 |
1、技术要求:满足甲方设计图纸质量要求及本项目技术规范的相关标准要求及设计及规范要求,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相关标准。 2、验收方式:提供检斤(过磅)计量,以甲方验收合格数量为准; 2.1、按照立方米进行计量,实际数量以双方签认数量为准,若有争议,则按以下方式进行折算:C15:2.35t/m3、C20-C25:2.36t/m3、C30:2.37t/m3、C35-C40:2.38-2.4t/m3; 2.2、甲方通过过磅复核。若乙方对数量有异议时,应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第三方进行复磅(复磅应选择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且距离施工现场较近的公磅进行),复磅重量与送货单重量之差若不超过±0.3%范围,以送货单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如若超出±0.3%则以复磅数量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3、结算周期:每月 15 日办理当月结算,结算周期为上月 15 日至本月 14 日; 4、支付周期:按月结算。 5、支付方式: 5.1 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作为预付款,预付款在乙方交货后抵作货款。 5.2 结算手续:货到现场,经甲方清点、验收合格后,依据签收单,每月15日办理当月结算。结算周期为上月15日至本月14日,结算经甲方单位审批后生效。 5.3 物资结算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本期结算总价款的70%;剩余27%在最终清算后6个月内,以 方式付清。同时,甲方有权视项目建设单位对甲方的支付情况统筹办理支付,乙方应给予充分理解且应组织供货,甲方将积极筹集资金,到位后及时支付贷款。 打√选择以下付款方式: ( √ )网银转账支付; ( √ )银行票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 √ )供应链支付工具:E信通、云信等。 票据期限:( )3个月;(√)6个月;( )9个月; 甲方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汇、支票、保理、银行承兑汇票及银行电子金融类产品等方式,乙方不得拒绝,任何支付方式均视同现金支付,且由乙方承担贴息等相关费用,甲方不承担除合同价款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5.4 保修(质)金条款据实选择,如选择则在括号内打√,不选择则在括号内打×: (√)合同结算总价款的3%作为保修(质)金,按月在每期结算中扣除。双方在保修(质)期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保修(质)终结手续,甲方在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质)期内应由乙方承担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无息支付。 6、其他:若质保期内因乙方供应材料出现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在保修(质)金及剩余货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