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招标公告
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新乡高新区涉高速工程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物资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总-新乡市政碳素钢护栏-2024-40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新乡高新区涉高速工程一标段项目经理部,资金来自 财政资金 ,出资比例为 100%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碳素钢护栏 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人为 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新乡高新区涉高速工程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招标组织单位为 中交三公局工程总承包分公司 。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新乡高新区东扩片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二期)涉高速公路段-海河路、德源路、南二环三条道路工程。新乡高新区海河路涉高速公路路段工程位于新乡高新区东部,设计范围西起郑济高铁东侧,东至京港澳高速东。海河路及德源路主要内容包含市政道路部分及高速桥梁部分以及保通设施,其中市政道路部分包含道路工程、排水及泵站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给水工程、电力管沟工程;南二环道路工程主要包含道路工程、U型槽结构、泵站、照明、给水、排水、交通、电力管沟等,高速桥梁工程包含总体部分和桥梁部分梁上部结构采用预应力混凝土先简支后连续组合3x30米箱梁,桥墩采用圆柱墩,桩基础,桥台采用桩基础,单座桥梁全长为97m(包括耳墙)。
2.2 招标内容: 碳素钢护栏 ,具体信息详见附表:(本次招标采购物资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交货地点、交货期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基本要求:
3.1.1 营业范围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项目经营范围,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3.1.2 生产能力要求: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许可经营的产品,必须要有相关合法、真实、有效的许可证或代理授权;
3.1.3 财务能力要求:具有较强的资金能力(垫资能力),投标文件中应说明可垫资额度,且时点存款流动资金金额不低于50万元;
3.1.4 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经营的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售后服务体系健全,有较强合同履约能力;
3.1.5 供货业绩要求:无
3.1.6 履约信用要求:无不良履约记录、未列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和中国交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企业黑名单。因质量原因被交通部质监站通报,正在进行整改的生产厂家和产品不得参与投标。生产商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3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
3.2 其他要求:
3.2.1 本次招标 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3.2.2 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 / 个包件投标,且最多允许中 / 个包件;(如分包件采购的据实填写,没有划/)
3.2.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件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被否决;
3.2.4 只允许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中的一家单位参加某个包件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被否决;
3.2.5 各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IP地址重复的,平台所留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相同的,投标文件相同或相似的,涉嫌围标串标,直接作废标处理。接到中标通知书(或宣布其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或提出额外附加条件造成合同不能签订的,出现以上情况的视情节给予1-3年或永久禁止参与中交三公局各级单位投标。涉嫌围标造成招标人严重经济损失的,招标人将没收投标人投标保证金。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 年 6 月13 日19:00时至 2024 年 6月 23 日19:00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http://ec.ccccltd.cn完成投标报名并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招标文件中提到的货币单位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人民币元,下同,不开具发票,可提供收据),不邮购招标文件,售后不退。(有参与意向的单位,请至少提前于售标截止时间1小时将标书费汇款凭证发至指定邮箱并联系售标联系人进行确认,若未按要求购标导致购标失败,责任由参与单位自行承担。)
4.3 在汇款单据或附言上注明中交三公局新乡项目护栏标书款。应先在平台上点击参与,参与成功后,再组织汇款购买标书,必须以投标人公司账户进行汇款、且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发至招标联系人邮箱(2249296308@qq.com),留言明确内容:拟参与的招标编号及包件号、汇款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与招标联系人电话进行确认后,方可获取标书下载权限。
标书款账户
账户名称: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新乡高新区涉高速工程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马甸支行
帐 号:01-10-003221-01
4.4供应商参与:
4.4.1 已在网并且已通过招标人层级供应商或已增加招标人为合作单位的供应商、上级供应商可直接报名参与。
4.4.2 在网平级单位供应商未增加招标人为合作单位需进行合作意向申请通过后报名参与。
4.4.3 未注册供应链系统的单位需进行注册,推荐单位或合作意向单位选择招标人,审核通过后方可报名参与。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7 月3 日19:00时(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即为开标时间。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将予以拒收。
5.3 电子采购的供应商报价文件由电子报价表及附件共同组成。当电子报价表与附件内容冲突时,应以电子报价表的数据为准。
5.4 本次招标设置投标保证金: 10000 。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或汇款或其他方式的形式,于投标截止前,将投标保证金足额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在汇款单据上注明中交三公局新乡项目护栏投标保证金。(必须以投标人公司账户进行汇款、且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发至招标人指定邮箱(452399139@qq.com)并与招标联系人(李鹏)进行确认,投标保证金汇至招标人信息中的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马甸支行
帐 号:01-10-000494-01
6. 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新乡高新区涉高速工程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招标人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原公路与德源路交叉口向南50米路西新友道路养护公司院内
招标组织机构:中交三公局工程总承包分公司
招标组织机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深沟村2-1凌科商务花园主楼四惠国际
售标联系人:赵先生 联系电话:18230020333
投标保证金凭证邮箱:452399139@qq.com
供应商注册、合作意向申请:
公司联系人:赵先生 联系电话:18230020333
项目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13294090828
标书款凭证邮箱:2249296308@qq.com(李先生)
2024 年 6 月
7. 附表(物资需求一览表)
包件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交货地点 | 交货期 |
包件一 | 碳素钢护栏 | 高1.13米 | 米 | 1524 | 河南省新乡市高新区张八寨村项目现场 | 2024年7月至工程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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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要求: 管材为不锈钢/碳素钢复合管,均采用手工氙弧焊接,其工艺要求按Q/62089989-7.1-2000执行,焊接接头和焊缝必须焊牢无漏缝。杂渣现象。 立柱采用Q235钢板。厚δ=12mm,表面镀锌后喷塑处理,表面为天蓝色。护栏立柱位置应在路灯处断开。立柱间距可根据路灯和伸缩缝位置适当调整,调整后间距不大于2.5m。 栏杆立柱与预埋件采用手工电弧焊接。焊接牢固。 预埋件预埋底于平面高度20mm,栏杆安装完后补上。 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相关标准。 2、验收方式:提供检尺及点数计量,以甲方验收合格数量为准; 3、结算周期:每月 15 日办理当月结算,结算周期为上月 16 日至本月 15 日; 4、支付周期:经甲方验收合格办理本批材料结算后3个月内,支付至合同本期结算总价款的 80 %;剩余 17 %在在供货完毕且办理最终结算后的3个月内支付。合同结算总价款的 3 %作为保修(质)金,按月在每期结算中扣除。双方在保修(质)质量保证金在最后一批货物供应完毕无质量问题后3个月内,甲方在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质)期内应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无息支付。 若质保期内因乙方供应材料出现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在保修(质)金及剩余货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5、支付方式:甲方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汇、支票、保理、银行承兑汇票及银行电子金融类产品等方式,乙方不得拒绝,任何支付方式均视同现金支付,且由乙方承担贴息等相关费用,甲方不承担除合同价款外的其他任何费用。金融产品的支付比例不超过20%。票据期限为12个月。 6、其他:材料应以包安装、包税金(含增值税、关税)、包供货、包运输、包通过验收、包风险、包售后服务等方式向甲方提供产品。合同价格为前述内容的包干价格。 |
招标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新乡高新区涉高速工程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招标人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原公路与德源路交叉口向南50米路西新友道路养护公司院内
招标组织机构:中交三公局工程总承包分公司
招标组织机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深沟村2-1凌科商务花园主楼四惠国际
售标联系人:赵先生 联系电话:18230020333
投标保证金凭证邮箱:452399139@qq.com
供应商注册、合作意向申请:
公司联系人:赵先生 联系电话:18230020333
项目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13294090828
标书款凭证邮箱:2249296308@qq.com(李先生)